读论法的精神有感《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三十一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从多角度阐述了“法的精神”。第一卷中概括论述了法的定义,政体及其原则。从第二卷开始,则是论述了法与防御力,攻击力,政体,公民,宗教甚至气候土壤的关系。第三十章和第三十一章则是针对法兰克的封建理论和其君主制政体的关系。全书在论述中加入了许多例证,既包括西方的罗马、斯巴达又包括东方的中国、日本,全面且深入,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一、法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因此,“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还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法律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以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这些多种多样的“关系”就是孟德斯鸠要阐述的“法的精神”。的确,法律是建立在理性上的,是建立在事实上的。古代雅典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全部成年男性公民都有权参与选举他们的管理人员及最高长官。这种方式的确充分体现了民主思想,但如果我们的宪法也将选举方式规定为直接选举显然是不现实的,在一个人口13亿的国家中采取直接选举显然是不明智的。我国的民法、刑法不断的修改,不断的提出新的司法解释,就是在不断地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们的现行法律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完善。美国50多个州都有其独立的法律针对当地的不同情况,我国实行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针对港澳台采取一国两制,都是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体现。第1页共18页二、政体孟德斯鸠在书中主要阐述的还有政体的问题,“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体制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在全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本人推崇共和政体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在第二卷中,孟德斯鸠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代替的。并且指出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这一思想被沿用至今,从美国的《1787年宪法》,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都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体现。同时,孟德斯鸠还抨击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十分正确地指出了古代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主义的国家,且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能维持封建专制统治如此之久,在于古代中国的法律、礼仪、道德、宗教是一码事,从青年时代起,人们就进行着将这四种混在一起的礼教的学习,这种礼教全部都是简朴的日常行为准则,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有说服力和能打动人心。这比单纯的用酷刑治理要明智得多。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并且从隋朝以来就形成了科举制度,因此通过考试走上仕途是每个读书人的终极目标。而他们接受的教育大都为儒家思想,因此儒家思想中对礼的推崇就是时刻刻的影响了他们。况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三纲五常”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子们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这些理念也就渐渐深入他们的思想,听命于君主统治也就成为理所应当。三、由《论法的精神》产生的对当今社会的思考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中国人令人奇怪,他们的生活完全受礼教的支配,但是他们却是世界上最狡猾的民族。这特别体第2页共18页现在贸易活动中,它本来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诚实,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