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24.1一样规定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以下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系统:24.1.2.1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截了当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系统的设计,应针对爱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爱护治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样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爱护等级与爱护范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爱护等级应依照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爱护对象,应采纳全面爱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爱护对象,应采纳总体爱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爱护对象,应采纳区域爱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纳总体爱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爱护对象,应采纳场所爱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纳区域爱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爱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爱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