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24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进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