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质量监控规定QS-C0104-R01.目的为使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质量监控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EPC项目的土建施工质量监控。3.定义本规定无特殊定义。4.规定内容按照项目施工质量计划的要求,土建专业质量监督人员对以下技术质量资料及施工内容实施监控:4.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按规定批量要求提供试验报告。合格证、试(检)验报告或记录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使用,并注明去向,需要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产品,应满足技术要求,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凡使用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及省市主管部门签发的确认文件。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工程中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符合工程新在地省市建委或主管部门实行《准用证》和供应管理的规定。凡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够配件的质量保证资料,由施工分包方收集、整理,使用前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见表A-6)。质量保证资料是交工资料的主要组成部分。4.1.1.水泥a)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包括厂别、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或实验数据)。b)用于承重结构的,或用于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或进口的水泥,应进行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项目的复试,并提供试验报告(见表4)。4.1.2.钢筋a)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或厂方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做力学性能试验。b)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力学性能明显不正常的,或进口的钢筋,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见表式5)。c)有特殊要求的钢筋,应进行相应的专项实验。d)钢筋加工厂或施工现场集中加工的钢筋,应由加工单位出具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和钢筋试验报告的抄件。e)不同等级、不同国家生产的钢筋进行焊接时,应有可焊接性检测报告。4.1.3.钢结构用钢材、连接件及涂料a)钢材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钢材的质量有异议时,必须按规范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2000年7月1日实施第1页共68页土建施工质量监控规定QS-C0104-R0b)钢结构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高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复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及连接副予应力,或扭矩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c)涂料应有质量证明书,防火涂料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d)有予拼装要求时,钢结构验收应出具予拼装记录。一、二级焊接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4.1.4.焊条、焊剂和焊药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需要进行烘焙的还应有烘焙记录。4.1.5.砖和砌块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用于承重结构的,应有强度等级试验报告(见表式7)。4.1.6.砂、石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必须项目试验:砂子的试验项目有: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等(见表式8)。石子的试验项目有: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壮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等(见表式9)。4.1.7.轻集料轻集料应按品种、密度等级分批取样,使用前应进行试验,其必试项目有:粗细集料筛分析试验,堆集密度,粗集料筒压强度试验、吸水率试验等(见表式10)。4.1.8.外加剂a)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技术检测单、产品说明书,包括:品种、包装、质量(重量)、出厂日期、有关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并出具掺加量配合比试配单。b)用于结构工程的外加剂,应符合当地省市建委《准用证》规定和试验报告(外加剂特性指标),防冻剂还应进行钢筋的锈蚀试验和抗压强度比。4.1.9.掺合料使用粉煤灰、蛭石粉、沸石粉等掺合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见表式14)。4.1.10.防水材料a)各种防水材料必须取得省市建委颁发的《准用证》和材料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有防伪标志。b)防水卷材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