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质量监控规定QS-C0104-R01
目的为使工程项目土建施工质量监控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EPC项目的土建施工质量监控
定义本规定无特殊定义
规定内容按照项目施工质量计划的要求,土建专业质量监督人员对以下技术质量资料及施工内容实施监控:4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按规定批量要求提供试验报告
合格证、试(检)验报告或记录抄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使用,并注明去向,需要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产品,应满足技术要求,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凡使用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及省市主管部门签发的确认文件
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工程中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符合工程新在地省市建委或主管部门实行《准用证》和供应管理的规定
凡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够配件的质量保证资料,由施工分包方收集、整理,使用前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见表A-6)
质量保证资料是交工资料的主要组成部分
水泥a)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包括厂别、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或实验数据)
b)用于承重结构的,或用于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或进口的水泥,应进行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项目的复试,并提供试验报告(见表4)
钢筋a)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或厂方试验报告,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做力学性能试验
b)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和力学性能明显不正常的,或进口的钢筋,必须做化学成分检验(见表式5)
c)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