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体会刑事诉讼法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2
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3
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2
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
疑案作无罪处理
强调“不得确定有罪”,不含“确定无罪”
即确定有罪只能是法院,但确定无罪不限于法院,其他机关如检察院也可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诉行使侦查权者:1
公安机关;2
国家安全机关;4
军队保卫部门;第1页共17页5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五、诉讼参与人:1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注意:不包括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到庭;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是法律上的辩护人,且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