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机构债务管理工作意见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度顺利实施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总体要求
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谁举债谁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
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
二)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先清理后化解
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
三)各省(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先承诺后补助
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主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
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第1页共4页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年12月31日
年1月1日至本意见各地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
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各地区可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