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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护的价值体现研究范文“被害人”(victim)最初来自于拉丁语,原指在古时宗教仪式上用来祭祀的用品,包括人与物
随着时代的发展,“被害人”多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被害人保护的价值体现研究
新版牛津字典将被害人理解为“被另一个人杀害或者折磨的人”,即“因为一个事件、情势、压迫性的或者不利的无人格代理人而遭受虐待、压迫,或者其他苛刻或者不公平待遇,或者遭受死亡、伤害和破坏等等的人
”[1]本篇文章中的被害人是指狭义的被害人,即被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侵害合法权益的自然人
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开始出现并慢慢兴起,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随之关于被害人保护的运动也得到了深入发展,很多国家开始关注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我国也慢慢开始注重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2017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意味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障,被害人权利属于人权的一种当然也应受到保护
但是我国刑法学将犯罪归结为“被告人(罪犯)――国家”的二元模式,在这种传统的模式下使得被害人被边缘化、权利被忽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伸张,也容易对被害人形成“二次伤害”
被害人学之父冯・亨梯也指出“被害人在犯罪和犯罪预防过程中,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且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犯罪人的人权,而且应充分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
”因此,我国应在刑事司法中明确被害人的地位,对被害人权利进行保护
我国的刑事政策对被害人保护的重视度越来越高,这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实现公平正义我国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对于犯罪案件集中于对被告人如何进行处罚方面,而对于被害人的利益则显得漠不关心
有学者指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