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第五条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1此资料由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