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指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有权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县、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北京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机关(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市级部门预算的;(二)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经费、资金的;违反规定向区县财政部门或区县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