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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全文为加强北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北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
下文是北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最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经济、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保障供应
第二章城市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八条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技术档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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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