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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文是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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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