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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2月1号施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天起开始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1号施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8月3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决策造成大气严重损害依法追责《条例》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条例》对大气污染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明确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选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支持鼓励选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同时,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