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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市容环境是城市整体形象的综合体现,直接反映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文7章54条,包括: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该《条例》于2019年和201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
201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9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条例》的修订,删除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市容环境是城市整体形象的综合体现,直接反映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地方的投资环境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依法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7年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