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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化妆品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同心路日升大厦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英,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颜诗友,该公司业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鉴尧,男,汉族,193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壶五村民小组,系顺德市乐从镇中实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中实卫生用品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劳柱锦,系中实卫生用品厂经理
诉讼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XX)顺法经初字第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2月26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颜诗友和郭建军、被上诉人劳鉴尧的诉讼代理人劳柱锦和欧阳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劳鉴尧按郴州化妆品公司要求分别于XX年9月7日、12月7日,XX年5月26日三次提供”;莉莉”;卫生巾系列产品给郴州化妆品公司在郴州市销售,价值合计55902元
郴州化妆品公司收货后只支付了货款10000元,尚欠45902元
经劳鉴尧追收未果,遂于XX年1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郴州化妆品公司清还货款45902元及利息(从XX年9月7日至清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利率计算);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郴州化妆品公司负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鉴尧与郴州化妆品公司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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