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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委托制作集成电路合约书立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集成电路试制事宜,特立本合约,并同意条件如下:第一条:标的物:委托芯片名称_________(icno
_________),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寻适合之代工厂,就标的物进行集成电路试制
第二条:功能规格确认一、甲方完成本设计案之各项设计及验证后,应将本产品之布图(layout)交由乙方进行集成电路制作之委托事宜
二、甲方的布图(layout)资料,概以甲方填写之tapeoutform为依据,进行光罩制作
乙方不对甲方之布局图(layout)作任何计算机软件辅助验证
三、标的物之样品验证系以乙方委托之晶圆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wat)值为准,甲方不得作特殊要求
四、如甲方能证明该样品系因乙方委托之代工厂制程上之误失,致不符合参数规格范围,虽通过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仍视为不良品
第三条:样品试制进度一、甲方须于委托制作申请单中注明申请梯次,若有一方要求变更制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
二、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限
第四条:样品之确认一、样品之确认以第二条之第二及三款之规定为依据,甲方不得对电气特性提出额外的样品确认标准,若因甲方之布局图(layout)与tapeoutform不符,而致试制样品与甲方规格不符,因此所生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应于收到标的物试制样品后肆拾伍日之内完成样品之测试
若该样品与甲方于委托制作申请单及tapeoutform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证明失败之样品是缘由制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应于肆拾伍日之测试期限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
如甲方未于此肆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