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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方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版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全文,仅供参考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领到《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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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