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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重庆工伤保险条例还在找重庆市的工伤保险条例吗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重庆工伤保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2019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19〕22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7章57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19〕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9〕63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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