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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婚姻登记法全文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黑龙江婚姻登记法
20xx年黑龙江婚姻登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干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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