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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安徽省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出台的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20xx年最新安徽省生育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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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