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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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