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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借款担保案2020年7月9日,农信社与利全公司农信借字(2020)第236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肆点肆贰伍计收逾期利息
同日,农信社与毓财公司、金山公司签订了农信保字(2020)第236号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毓财公司、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利全公司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农信社有权要求利全公司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毓财公司、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山公司抗辩,毓财公司曾于同年7月4日就利全公司向农信社借款担保一事向金山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如借款有纠纷或利全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与金山公司无关,由毓财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u1]此外地人引此外信贷员承诺并证实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借款担保是附有条件的
金山公司为利全公司担保后,利全公司为金山公司再作担保
然而,利全公司就金山公司从汤庄分社借款担保一事不再提及和履行
违反《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规定
金山公司要求免去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农信社与利全公司与毓财公司、金山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事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审理此案,要正确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