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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财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福建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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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