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