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提交日期:2003-09-29浏览:155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疏散的规定4
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
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
40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实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