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标题】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颁布日期】19920415【实施日期】1992041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文号】(92)建房管字第16号【名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223号文《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试行)》的精神,我司制定了《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第三季度将对参加全国住宅小区管理试点的14个小区进行达标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也可申报参加考评
达标考评工作的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章名】附件: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搞好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工作,根据《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在达标考评前一年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
第三条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验收程序:1.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应根据《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于达标考评前一年,即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模范文明住宅小区后,制定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方案和整治措施,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备案
2.申报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小区应于达标考评前半年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经实地考核后填写《全国文明住宅小区单项达标认定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初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