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经营活动,同时符合国家战略方向或经政府部门认定的项目。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定失败的,且被保险人承诺不以同一项目继续开展此科技成果转化,被保险人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以下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地震、海啸;(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研发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相关劳务费用;(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费用;(五)保险人认可的其他相关损失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市场竞争或价格波动导致的经营亏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二)突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第七条被保险人投保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按约定向有关部门报备登记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时的概算总造价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期间按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所申报的项目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