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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租赁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行业的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第七条厂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固定资产元,流动资金元
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租金定为元,分年缴纳
其中:年度元;年度元;年度元;第十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出租人为了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
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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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第十五条承租人是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1
机构设置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