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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xx〕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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