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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条例保障公民通信权,实现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行政立法的使命
下文是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欢迎阅读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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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务院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