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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撤销指定交易纠纷原告金岩成系股民,在被告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简称:信托公司)处开立资金帐户买卖股票
1994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申请,指定交易席位号码13095;在履行清算交割义务后,原告金岩成有权撤销或变更交易地点的登记手续;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而导致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等
同年9月26日,原告金岩成向被告信托公司提出撤销指定,被告信托公司接受原告金岩成的申请
9月29日上午,原告金岩成在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卖出XX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20
60元(开盘价20
80元);卖出8900股凌桥股份,卖出价每股24
50元(开盘价24
64元),均未成交
原告金岩成即至被告信托公司处查询,被告信托公司再次接受原告金岩成撤销指定
9月30日上午10时,原告金岩成再次委托农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卖出4000股隧道股份,卖出价每股19
28元;凌桥股份8900股,卖出价每股22
40元,但仍未成交
原告金岩成即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股票账号仍位告信托公司处锁定,遂至被告信托公司处交涉,并在被告信托公司处委托卖出l00股城乡股份随即成交
原告金岩成第三次要求被告信托公司撤销指定,至第二个交易日即l0月5日,原告金岩成的指定交易才被撤销
l0月5日收盘价凌桥股份每股18
90元;隧道股份每股17
40元,城乡股份每股6
原告金岩成以9月29日的开盘价与10月5日的收盘价之差价乘以持有的凌桥股份8900股,隧道股份4000股;城乡股份300股,计差价65325元及利息损失要求赔偿
原告金岩成诉称:由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撤销指定,造成9月29日至10月5日股价下跌差价损失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