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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