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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下文是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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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