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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消防条例我国消防工作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是,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下文是海口市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