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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最新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是如何实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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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发挥省会中心城市辐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海口旅游业转型升级,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延伸航空客运市场开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三条旅行社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奖励:(一)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1晚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按下列标准奖励:(一)入住一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5元/人次
(二)入住二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5元/人次
(三)入住三类旅游饭店,达到1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15元/人次;3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一、二、三类旅游饭店是指游客入住的标准间年均房价分别为250元以上、150元以上、80元以上的旅游饭店
以上涉及的各类旅游饭店、收费景区(点)、演艺节目名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的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标准同一档次下调5元/人次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琼北(儋州、澄迈、文昌、定安、屯昌、琼海、临高)专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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