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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公有住房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公有住房租赁制度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特点
下文是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或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除下列公有住房不予出售外,其余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一)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二)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三)产权未定的;(四)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对象
凡在海口市有常住户口的省、市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离退休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价,户建筑面积依照住宅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
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
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公共过道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
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分为成本价和市场价
新房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计算
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项构成因素计算
1994年建成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混合结构846元,框架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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