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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的政府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交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推进邮政物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网络建设,扶持快递园区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发展专项规划
邮政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邮政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城乡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等邮政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对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