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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是一部河南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
下文是河南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职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
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条《探亲规定》所称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各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第五条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如果是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