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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第四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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