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出版管理。下文是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一、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三、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四、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协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五、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出版六、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三)有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工作业务相一致的出版范围和编辑方针;(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还应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五)有健全的机构,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社长、总(主)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员;(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专项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七、申办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一)申办图书出版单位,由主管单位持有关批件报省新闻出版局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同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请。(二)申办正式报纸,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三)申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四)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省直单位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批准件报省新闻版局备案。(五)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应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并由为主的主管单位负责申报。(六)驻冀中直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申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八、非出版单位编印供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或受委托的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内部资料图书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准印证一次有效。九、图书报刊出版后,应按时(图书30日、期刊15日、报纸3日内)向省新闻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出版局及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市(地)以下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或非正式报刊,应同时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张)。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图书报刊必须完整刊载版本记录或批准件十一、委印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安排在无相应印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制。十二、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及其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