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地址:XXX。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7月9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年龄: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联系电话:*********被告:李**,男,民族:汉族年龄:1985年9月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联系电话:138********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联系电话:0478-*******联系人:宋*联系电话:151********邮编:*******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路**号电话:0478-********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3717.45元,其中,(1)医疗费:1269.45元(2)误工费:180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元(4)护理费:9000.00元(5)营养费:4000.00元交通费:4052.00元(6)辅助器具费:1396.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8)继续治疗费:约15000.00元(10)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XXX年9月18日3时50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9),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0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