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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下文是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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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