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自20xx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下文是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二)县城: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
2%;(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