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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