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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下文是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从业务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必须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经常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第二章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三百人以上的厂、矿、场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自然村、居民区以及不足三百人的厂、矿、场要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
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可在已形成人口集居的工业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属下工厂、企业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调解小组由三人组成,设小组长一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分工,要张榜公布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以外,由群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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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