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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节能监察是政府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贯彻节能法律制度、维护节能管理秩序、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方面有其固有的功能与作用
下文是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者将监察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对象
第七条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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