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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案情简介】昆山某建筑公司与某塑钢门窗厂于XX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建筑公司已向门窗厂讲明这批门窗是为承建某学校礼堂而购买的
合同规定:门窗厂应于XX年8月前为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门窗,分两次交货,每次交一半,共计200万元;付款方式也分两次,每收一次货付100万元
由门窗厂负责办理运输
双方未具体规定交货地点
XX年6月下旬,门窗厂将第一批货用火车托运到昆山火车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货
建筑公司立即要求门窗厂将门窗运到学校工地,门窗厂不同意,认为那样做运费太高,说如果要将门窗再运到学校工地,必须增加运费、搬运工人工资共2万元
建筑公司说:你们负责运输,就有义务将货物送到我们要求送的地方,而且运费应包括再货款中,我们不会再加运费的
双方各执己见,最后建筑公司以门窗厂送货地点不符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部门运输,应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且门窗厂又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所有并未违约
建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合同的履行地问题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地点,由于合同的履行地点不仅是确定合同管辖地的依据,而且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