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附则Ⅳ解读2012年7月30日1
检验及发证4
设备与排放5
案例分析主要内容1
基本背景该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其2004年修正案也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生效
(1)定义“新船”系指: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到期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总则部分(2)适应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主管机关须确保,按本条第1
4款,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进行装备,以排放生活污水
总则部分(3)例外本附则第11条不适用于下述情况:从船上排放污水是为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或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条件是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种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程度
总则部分(1)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船舶应进行下列检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ISPP证书之前进行;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