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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学习心得_1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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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学习心得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5年9月14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六条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第1页共3页(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第十四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五条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六条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第十七条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3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第二十五条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第2页共3页测试等级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5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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