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学习心得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5年9月14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条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第1页共3页(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十四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