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杨庆峰诉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原告。杨庆峰,男,19岁,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被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市南苑新村。法定代表人。钱宗建,该局局长。第三人: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清扬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庆峰因与被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市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杨庆峰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进入XX市市级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车修理所)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第三人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公司)。2004年6月某日,原告与师傅王继聪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原告左眼中。当时原告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所也没有及时送原告就医诊治。2006年10月3日,原告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原告由父亲陪同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第1页共10页于稳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根据医生的陈述,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向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受到的损失,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遂于2007年4月9日向被告XX市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7年4月11日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而不是被告所称的事故发生之日。涉案事故虽然发生在2004年6月,但当时伤害结果并没有实际发生,至2006年10月3日原告眼疾发作时,才是涉案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2006年10月13日原告在医院手术后取出铁屑之时,才是最终确诊涉案事故伤害的时间,也是原告得知自己所受伤害系由涉案事故所致的时间。因此,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应从2006年10月13日医院确诊开始计算。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杨庆峰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XX市劳动局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XX市劳动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杨庆峰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杨庆峰的身份及其诉讼主体资格;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杨庆峰的申请,调取了该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2号案件卷宗内的以下证据:1、两次庭审笔录以及证人王继聪、傅生龙、周仁良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涉案事故发生的情况;2、杨庆峰的医疗费凭证、出院记录,用以证明杨庆峰因涉案事故受到的伤害后果、该伤害后果与涉案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第2页共10页系,以及杨庆峰为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3、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最初对杨庆峰主治医生王祥群所作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杨庆峰眼睛所受伤害在病理上的特殊性,以及铁屑溅入眼睛后因受伤部位的不同和病人感觉情况的个体差异,可能导致伤害潜伏期,并证明涉案事故与杨庆峰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必然联系;4、杨庆峰的工资表,用以证明杨庆峰与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5、企业转制材料,用以证明汽车修理公司应对涉案事故负责;6、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