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杨庆峰诉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
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
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杨庆峰,男,19岁,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
被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市南苑新村
钱宗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市清扬路
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庆峰因与被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市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庆峰诉称
原告于2004年3月进入XX市市级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车修理所)从事汽车修理工作
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第三人XX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公司)
2004年6月某日,原告与师傅王继聪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原告左眼中
当时原告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所也没有及时送原告就医诊治
2006年10月3日,原告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
原告由父亲陪同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第1页共10页于稳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
而且,根据医生的陈述,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
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向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