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资料《大气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120000429(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3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4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国家控制】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监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护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1页共14页第六条【标准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